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奶牛养殖乳品生产基地五年租赁权拍卖公告

新疆嘉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喀什拍卖分公司  |  2025-5-13 20:19

拍卖模式:现场拍卖  拍卖类型:租赁权

嘉盛拍卖公告

受相关单位委托对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奶牛养殖乳品生产基地五年租赁权进行公开拍卖,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奶牛养殖乳品生产基地五年租赁权,位于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赛日库依路西侧。

基地占地面积为2882.95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

①综合办公楼1栋:建筑面积222㎡、砖混结构;

②鸡舍1间:建筑面积403.75㎡、彩钢结构;

③挤奶厅1间:建筑面积403.75㎡、彩钢结构;

④鸽子舍1间:建筑面积403.75㎡、彩钢结构;

⑤牛舍1间:建筑面积1449.7㎡、彩钢结构。

租赁期五年,租金年付。起拍价58810元/年。保证金:11000元。

注:租金标准

1、租赁首年,租金为人民币58810元(伍万捌仟捌佰壹拾元整)。

2、租赁期第二年至第三年,甲方于每年4月31日前核查奶牛养殖乳品生产基地的存栏量,日均存栏量连续30日达到100头以上 (含100头),租金为58810元(伍万捌仟捌佰壹拾元整);若存栏量低于100头,每年租金为117620元(拾壹万柒仟陆佰贰拾元整)。

3、租赁期第四年至第五年,甲方于每年4月31日前核查存栏量,日均存栏量连续30日达到100头以上 (含100头),租金为64691元(陆万肆仟陆佰玖拾壹元整);存栏量若低于100头,每年租金调整至129382元(拾贰万玖仟叁佰捌拾贰元整)。

4、此租金为含税价格,租赁合同期满以后,若双方协商一致由买受方续租,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更多详细信息见附件《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奶牛养殖乳品生产基地租赁合同》

以上资料仅供参考,竞买人需亲自踏勘,以实际现状为准,欢迎有实力的企业及个人参加竞买

二、预展时间、地点:即日起标的所在地现场踏勘。

三、报名时间:2025年5月13日至2025年5月20日20:00时止(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

四、报名地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深圳城2号楼12层222号,有意参加竞买者,请与本公司联系垂询,对标的进行实地勘查了解,并办理有关竞买登记手续。

五、竞买登记手续及竞买人资格及有关要求:

1、法人与自然人均可参加本次拍卖,具体事项及要求需到本公司获取,报名资料费500元整;

2、履约保证金及缴纳时间:竞买人须在拍卖日前一天内交纳标的保证金,竞买申请人需在2025年5月20日20:00前,将履约保证金划转至指定银行账户(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我公司将确认其竞买资格,逾期不予办理竞买手续;

3、本次拍卖的竞得人需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拍卖佣金;

4、竞得人需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拍卖佣金及相关费用,并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保证金缴纳:

开户名称:新疆嘉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喀什拍卖分公司

银行帐号:65001740200050000214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建设银行分行营业部

银行行号:105894000027

七、其他声明:

本次拍卖不组织现场踏勘,竞买人需自行现场踏勘,费用自理。一经做出竞买决定,意味着接受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及一切现状,拍卖成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等费用,否则视为违约;

八、拍卖时间:2025年5月21日北京时间上午12:00整

九、拍卖地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深圳城2号楼12层222号

十、联系电话: 13999093000、18094960290

合同编号:[]?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奶牛养殖乳品生产基地

租赁合同?

新疆帕米尔彩云人家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5月制定

鉴于甲方合法拥有位于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的奶牛养殖乳品生产基地,且乙方有意租赁该基地用于奶牛养殖及乳品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租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当事单位

出租方(甲方):新疆帕米尔彩云人家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31MA7776AQ71?

法定代表人:木热提力·阿木力?

地址:塔什库尔干县红其拉甫路05号?

联系电话:13201307717?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物概况?

2.1、租赁基地坐落于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赛日库依路,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G2020-57,土地用途明确为奶牛养殖及乳品生产,四至范围详见附件《土地平面图》。?

2.2、基地占地面积为2882.95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

综合办公楼:_1_栋,建筑面积共计__222_平方米;?

鸡舍:__1_间,建筑面积_403.75_平方米;?

挤奶厅:_1_间,建筑面积_403.75_平方米;

鸽子舍:_1_间,建筑面积_403.75_平方米;

牛舍:_1_间,建筑面积_1449.7_平方米;?

以上设施设备具体状态详见附件《基地设施设备清单》。?

第三条、租赁用途?

乙方租赁该基地仅限用于奶牛养殖、乳品生产加工、相关技术研发及配套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严禁从事与奶牛养殖及乳品生产无关的高污染、高风险行业,不得将租赁物整体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

第四条、租赁期限?

4.1、租赁期限自_2025_年_6_月_1_日起至__2030_年__5_月_31_日止,共计_5_年。?

4.2、租赁期满前_1_个月,乙方如欲续租,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续租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双方需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续租期间的租金、权利义务等相关事宜。?

第五条、租金及支付?

5.1、租金标准:

5.1.1、租赁首年,租金为人民币58810元(伍万捌仟捌佰壹拾元整)。

5.1.2、租赁期第二年至第三年,甲方于每年4月31日前核查奶牛养殖乳品生产基地的存栏量,日均存栏量连续30日达到100头以上 (含100头),租金为58810元(伍万捌仟捌佰壹拾元整);若存栏量低于100头,每年租金为117620元(拾壹万柒仟陆佰贰拾元整)。

5.1.3、租赁期第四年至第五年,甲方于每年4月31日前核查存栏量,日均存栏量连续30日达到100头以上 (含100头),租金为64691元(陆万肆仟陆佰玖拾壹元整);存栏量若低于100头,每年租金调整至129382元(拾贰万玖仟叁佰捌拾贰元整)。

5.1.4、此租金为含税价格,合同期满以后,若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续租,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5.2、支付方式:

5.2.1、乙方应于每年6月1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下年租金至甲方指定账户,逾期支付应按当年年度租金的3‰/一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并经甲方2次催告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应另支付当年年度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

5.2.2、甲方账户信息: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支行;账户名称:新疆帕米尔彩云人家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账号:30579901040011629。

5.2.3、甲方收到租金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5.3、甲方不参与乙方的实际经营,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暖、税费),甲方不承担合作期间的任何风险。

5.4、租赁物交付:

5.4.1甲方应于2025年6月1日交付租赁物,乙方应在接收后24小时内完成初步验收,交付后24小时内乙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甲方交付的租赁物的表面状况符合合同约定。

5.4.2甲方无法按约定时间交付租赁物的,租赁期限相应顺延;甲方逾期交付超过30日的,甲乙双方重新协商租金金额、租赁期限等事宜并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无息返还已收取租金。

5.4.3《资产移交清单》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视为符合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交付完成。

5.5、租赁物返还:乙方应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十日内腾退场地、向甲方返还租赁物,逾期未返还应按照日租金的150%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

第六条、双方权利义务?

6.1、甲方权利义务

6.1.1、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及相关费用,确保甲方交付的固定资产、基础设施、水电、通讯设施在交付前全部处于可投入生产经营状态。

6.1.2、甲方不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甲方有权检查乙方运营养殖中心的管理情况,对疫病防控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有权监督乙方合理使用甲方租赁的财产,制止乙方擅自处置或破坏甲方财产的行为。

6.1.3、甲方有权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按约定收回资产。

6.2乙方权利义务?

6.2.1、乙方有权依法凭借自己的养殖经验和技术饲养管理好完成养殖,所有的经营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且享有租赁期内合法经营收益。

6.2.2、乙方经营期间必须依法依规,应当保证经营的长期稳定,不得擅自中止、终止经营;无论乙方是否正常经营,乙方必须按时缴纳租金,直至租赁期满。

6.2.3、乙方项目区的社会稳定、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必须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6.2.4、合同期5年,合同到期后,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乙方返还的租赁物需完整,可正常使用(自然损耗除外)。

6.2.5、乙方租赁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经营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人工工资、生产生活费用等)以及生产安全责任、疫病防控等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6.2.6、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暖气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直接向提供方缴纳相关费用,乙方应按时缴纳水电暖气费,不得拖欠;因乙方拖欠水、电、暖气费用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

6.2.7、乙方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制定详细安全操作规范,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若发生安全事故,赔偿责任等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2.8、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塔什库尔干县奶牛乳品养殖基地仅限用于奶牛养殖、乳品生产加工、相关技术研发及配套经营活动,乙方无权擅自改变土地性质或使用目的,违规使用导致行政处罚的,乙方应双倍赔偿甲方商誉损失。

6.2.9、乙方合同期内要做好设施设备保养维修,及时更换更新设备,确保运营顺畅,不得随意拆除、破坏基础设施(有利于饲养管理的或乙方生产经营需要,经甲方书面同意可自行改造),乙方应每季度向甲方提交设施设备维护报告。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财产毁损的,乙方给予维修、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但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损耗不赔,上述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即可)。

6.2.10、若乙方需要塔什库尔干县奶牛乳品养殖基地改扩建或增添固定资产,需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如甲方同意乙方增加固定资产,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乙方投入的固定资产归甲方无偿所有。

6.2.11、乙方须配合甲方完成上级部门审计、环境整治、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

6.2.12、乙方应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十日内向甲方返还完整的固定资产(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返还时的正常损耗不需要赔偿),乙方添置的非固定资产和生物资产由乙方自行处分,不得遗留在租赁场地内,逾期超过15日即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对乙方遗留的资产进行处置,乙方损失自行承担。

第七条、合同解除

7.1、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和政府政策调整,导致协议不能履行的,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7.2、当国家或当地政府进行项目规划建设,需要征用该地块时,乙方返还奶牛养殖乳品生产基地,甲方不予赔偿损失,本合同解除,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实际履行时间缴纳租金。

7.3、若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按合同解除当年年租金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需继续弥补:

①利用项目违法经营或进行违法活动;

②在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卫生防疫或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③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造乱建,影响、破坏甲方养殖圈舍的整体结构或安全

④擅自改变租赁物用途或改变土地用途的;

⑤乙方未按约定拒不配合甲方正常的监督检查工作达到3次的;

⑥擅自将甲方奶牛养殖乳品生产基地整体或部分转让、抵押、抵债等方式处置给他人;

⑦从事与奶牛养殖及乳品生产无关的高污染、高风险行业或环保指标连续两次检测不达标;

⑧乙方将租赁物全部或部分转租给他人。

4、若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甲方应按合同解除当年年租金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需继续弥补;

①租赁期限内,因甲方原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甲方的情形除外)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利用租赁物超过30日或甲方无故提前收回租赁物的;

违约责任

8.1、因乙方资金、经营管理或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推进的,乙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8.2、因一方违约导致守约方主张赔偿损失、追究违约责任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费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公证费、保全费及其他合理支出。

条、保密条款

9.1、甲乙双方应对其通过工作接触或其他渠道获知的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9.2、除本协议规定工作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业、技术或其他资料信息。

9.3、双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中止、撤销、解除、终止而终止。

9.4、违反保密义务一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平均年度租金的15%作为违约金(违反保密义务违约金=五年应付租金或实付租金的总和÷5×15%),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0.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10.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10.3、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该租赁物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送达条款

本合同扉页载明的“住所地”系双方文件往来、法院或仲裁机构送达法律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本合同项下甲方所有通知可通过基地公告栏张贴方式送达。

第十条、不可抗力

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合同某一方的违约或疏忽以及乙方资金链断裂、市场波动等商业风险。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事件发生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另一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

14.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4.2、本合同附件包括:《基地设施设备清单》、《资产移交清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所有附件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骑缝章后生效。

14.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